长春名人霍存福介绍
霍存福,男,1958年生于河北省康保县。1977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,1981年考取同系研究生,先后获法学学士、硕士学位,1985年留校任教,1986年8月聘讲师,1991年1月聘副教授,1996年6月任法学所副所长,1996年9月聘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1997年4月任法学所所长,1998年6月任法学院副院长,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,200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,2000年7月任法学院院长。现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,兼任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。
霍存福人物简介
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、院长,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;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、长春市政协委员。研究方向为法律史、法律文化。现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,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学科带头人。
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法学重点项目2项,主持承担及参与教育部项目4项、校级项目2项。曾出版专著《权力场》,在《法学研究》等杂志上发表论文40余篇。2009年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、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。
霍存福个人作品
1、《权力场》(7个版本,11次印刷,各版次情况见书影)
A、《权力场——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研究》,辽宁人民出版社,1992年3月版;
B、《权力场——中国传统的智慧研究》,台湾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,1992年11月初版,1994年3月初版二刷;
C、《权力场——中国人的政治智慧》,辽宁人民出版社,1995年7月第2版;
D、《权力场》韩文版,韩国汉城青林(PRUNSOOP)出版社1998年5月25日、6月1日、6月10日、8月11日三个版次、四次印刷出版;
E、《权力场——中国人的政治智慧》,辽宁人民出版社,1998年6月第3版(修订);
F、《权力场——中国政治的智慧》,沈阳出版社,2003年3月新1版(修订第四版);
G、《权力场——中国人的政治法律智慧》,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。
2、《复仇·报复刑·报应说--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》,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版;
3、(日)仁井田升著《唐令拾遗》,(与栗劲、王占通、郭延德合译),长春出版社1989年11月版。
1、《〈论唐律〉的指导思想》,1981届本科生(文科)《毕业论文选》,1982年11月版;
2、《试论秦的徒刑是无期刑——兼论汉初有期徒刑的改革》(与栗劲老师合著),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》,1984年第3期(9月版);(曾宪义、郑定编著《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》第154页介绍本文观点,见天津教育出版社,1989年4月版) ;
3、《黄老的法律思想与文景之治》(与栗劲老师合著)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85年第4期;
4、《论〈唐律〉“义疏”的法律功能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87年第4期;
(《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》1988年期摘要半版,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《法学》全文转载)
5、《略论法的继承性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(摘要)》(与栗劲、王占通老师合著),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》,鹭江出版社,1987年2月版;
6、《关于中国行政法史研究的几个问题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88年第4期;
7、《古代法制改革三题》,《政法丛刊》(吉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),1988年第5期;
8、《唐代官刑论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89年第5期;
9、《皇帝行使权力的类型与皇权、相权问题(上)、(中)、(下)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1990年第2、第3、第4期;
10、《论礼令关系与唐令的复原——〈唐令拾遗〉编译墨余录》,《法学研究》,1990年第4期;
11、《令式分辨与唐令的复原——〈唐令拾遗〉编译墨余录》,《当代法学》,1990年第3期;
12、《唐式的遗存与搜集情况》,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,陕西人民出版社,1990年版;
13、《沈家本会通中西论》,《烟台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)》,1991年第3期;(后收入《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——1990沈家本法律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》,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5 月版);
14、《“失期,法皆斩”吗?》(与丁相顺合著),《政法丛刊》(吉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),1991年第2期;(1992年《中国法律年鉴》第十二部分“法学各学科发展概况·中国法制史学”介绍观点);
15、《唐式性质考论》,《吉林大学社科学报》,1997年第6期;(《中国史研究动态》1993年9期,牛来颖《1992年隋唐五代史研究概况》介绍观点;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《魏晋南北朝隋唐史》1993年第2期全文转载);
16、《唐故事惯例性论略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93年第6期;
17、《法家思想与秦亡关系新探》(与李国明合著),《当代法学》,1993年第3期;
18、《〈唐律疏议〉“以”“准”字例析》(与丁相顺合著)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94年第5期;(《法学家》曾宪义等《1994年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》提及该文的研究方法与文风);
19、《唐式与日本式的比较研究》,《中外法律史新探》(《法律史研究》丛书第二辑),陕西人民出版社,1994年12月版;
20、《唐令与日本令——〈唐令拾遗补〉编纂集议》([日]池田温著,霍存福、丁相顺译),《比较法研究》,1994年第1期;
21、《唐律与后世的律——连续性的根基》([美]马伯良著,霍存福译),《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;
22、《论元代不动产买卖程序》,《法学研究》,1995年第6期;
23、《元代借贷法律简论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95年第6期;
24、《正视传统,开创未来——笔谈》,《法学研究》,1995年第3期;
25、《〈唐令拾遗〉中译本评介》(与徐丹、薛畅宇合著),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》,1995年秋季号(月版);
26、《再议“三不欺”——关于权力主题的进一步思考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96年第3期;
27、《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》(与郑成良、董进宇合著)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1996年第4期;
28、《张〈龙筋凤髓判〉与白居易〈甲乙判〉异同论》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,1997年第2期;
29、《从理学到汉学的嬗变——惠栋对宋儒理学的批判》(与昝起鹰合著),《长白论丛》,1997年第2期;
31、《论戴震对宋明理学关于“意见之理”的批判》(与徐岱合著),《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》1997年第4期;(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《法理学、法史学》1998年第1期全文转载);
32、《英国法理与中国人情的璧合》,《中国内地、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》,法律教育信托基金1997年;
33、《新刑法笔谈》(与高格合著)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97年第4期;
34、《唐律研究的新里程——钱大群教授主撰唐律系列著作专评》(与饶鑫贤、俞荣根合著),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》1997年春季号(月版);
35、《香港的法律教育》,《吉林大学》报,1997年7月1日第2版;
36、《〈龙筋凤髓判〉判目破译——张判词问目源自真实案例、奏章、史事考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98年第2期(3月版);(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《法理学、法史学》1998年第5期全文转载);
37、《从文字狱看弘历的思想统治观念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1998年第6期;
38、《弘历的意识与乾隆朝文字狱》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,1998年第6期;
39、《古代官箴中的廉论》(与徐岱合著),《法律史论丛》第五辑,中国华侨出版社,1998年11月版;
40、《对中国古代复仇案的诸分析》,《法律史论集》第2辑,法律出版社,1999年10月版;
41、《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》(与李声炜、罗海山合著)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,1999年第6期;
42、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--情理法的发生、发展及其命运》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01年第3期;
43、《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--以成语与熟语为中心》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2001年第6期;
44、《东亚法典的形成》(与丁相顺合译),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03年第1期;
45、《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》(与王宏庆合著),《当代法学》2004年第1期;
46、《吐鲁番回鹘文借贷契约研究》(与章燕合著),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2004年第6期;
47、《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制度与观念的比较》,《美中法律评论》2004年12月号(第一卷,第一期);
48、《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--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》,《当代法学》2005年第1期;
49、《敦煌租佃契约与古罗马租契的比较研究》(与武航宇合著),《法学家》2005年第1期。
霍存福补充介绍
霍存福,著名法律史学家,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法学博士、博士生导师。现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,法学类国家核心期刊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杂志社社长兼常务副主编、《当代法学》杂志社社长兼主编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。200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。2005年被首批收入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》名录。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。曾主持《中国法制通史·元》、《中国法律思想通史·清代》的编写工作,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项目6项。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、法律思想史、法律文化。在《法学研究》、《法学家》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。其代表著作《权力场——中国人的政治智慧》自1992年至今,已在中国大陆、台湾地区、韩国初版和再版共10次,在两岸法学界、史学界、社会学界乃至政界广受好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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